大家在找工作的時候都有看過各式各樣的招聘廣告吧?想知道自己是否符合條件,自然是看入職要求。而有些工作可能會註明比較適合哪些人應徵,甚至只能是某類人應徵,這其實已經觸犯了歧視條例,大家又知道嗎?

根據現時的香港法例,性別﹑殘疾﹑家庭崗位及種族歧視條例適用於全港僱主(還有其餘6個範疇,不過本文重點只在於僱傭範疇),以保障僱員享有平等就業機會,不應因以上條件所限而失去應徵及就業資格,同時免受惡意騷擾及中傷。

歧視可分為直接及間接歧視:

直接歧視

僱主基於性別﹑殘疾﹑家庭崗位及種族比較僱員,而令其中一人得到較差待遇。
例子:僱主給予不同婚姻狀況人士不同的福利條件;僱主沒有合理理由(如工作要求員工會說廣東話但應徵者並不懂因而拒絕)而不給予少數族裔人士面試機會;僱主因員工身體有殘疾而給予較差的崗位。

間接歧視

僱主向所有人施以劃一要求或條件,但實際上並無充分理由執行,而這些要求會對某些人士(如孕婦﹑殘疾人士﹑少數族裔等)不利。
例子:你因懷孕/單親媽媽需照顧年幼孩子而不能超時工作,僱主便懲罰/解僱你,然而僱主沒有充分理由證明需要超時工作,此做法則屬間接歧視。

除了歧視之外,因性別﹑殘疾及種族而受騷擾或中傷,同樣屬違法行為,可分為涉及騷擾的行為及具有敵意的工作環境:

行為

向殘疾/某種族人士作出不受歡迎﹑謾罵﹑侮辱或令人反感的行為,以令其感到受冒犯﹑羞辱或難堪,即屬騷擾。
例子:對殘疾人士說冒犯的笑話;無禮稱呼/眨低某種族人士。
性騷擾:具冒犯性﹑侮辱性及威嚇性的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為或行徑。

具有敵意的工作環境

指工作環境中充斥具威嚇性﹑冒犯性﹑或涉及性的行為﹑言語或圖片,影響他人工作表現,令人難以安然工作。
例子:辦公室貼有帶種族歧視的標語或塗鴉。

各條例清楚列明涵蓋範圍,為了保障自身權益,各位必須注意。小編簡單列明了條例中一些重要細節,大家不妨了解更多。

1. 性別歧視條例(香港法例第480章)

本條例規定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的歧視,以及性騷擾都屬違法,法例同時保障男性女性。在一般情況下,僱主不能因性別而不錄用你,否則已干犯歧視條例。除非性別是該項工作的「真正職業資格」,即工作只限男性或女性擔任,而僱主能證明其必要性
例子:護老院聘請女看護為女住客提供細微照顧。

2. 殘疾歧視條例(香港法例第487章)

殘疾是指身體或心智機能局部或全部喪失,亦包括失去了身體部分﹑體內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機體(如愛滋病病毒)﹑身體部分機能失常而影響情緒或判斷﹑引致其他疾病,曾經存在或將來可能存在的殘疾同樣是殘疾的一種(如即將失去視力)。除了殘疾人士本身,與其有聯繫的人(如配偶﹑同居者﹑親屬等)同樣受到保障。若然你被視為殘障,或你現在沒有殘障卻被認為將來或會殘障而受歧視,亦屬保障範圍。

不過,如果殘疾人士不符合工作的固有要求(指必需要達到的工作目標)而不獲受僱機會,則不算歧視。例如是客服員必需透過電話通話與客戶溝通,因此聾啞人士無法擔任工作。

另外,工作目標與執行工作的方法未必有關,如工作目標需要僱員拿起重物(送貨員),也不代表員工一定要肢體健全或沒有疾病。僱主應首先考慮應徵者的工作經驗﹑表現及資格。

3.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

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(有血緣﹑婚姻﹑領養或姻親關係)的責任。簡單來說,若僱主因你需要照顧家人而拒絕你的應徵申請或解僱你,即屬歧視。

4. 種族歧視條例

此條例訂明,種族指個人的種族﹑膚色﹑世系﹑民族或人種,以此界定的群體則屬種族群體。不過,宗教並非種族群體,除非因宗教而產生的要求或條件間接造成對某種族群體的歧視,條例才適用。另外,若有人因保障他人免受種族歧視(如就種族歧視提出投訴﹑擔當證人)因而受到較差待遇,亦受此條例保障。
*想更詳細了解,請參照各歧視條例

若你在求職和就業過程中感到受歧視,可向所屬機構管理層或工會投訴或求助,亦可向平機會投訴,甚至將個案交給法庭處理。無論你選擇何等方法處理歧視問題,切忌啞忍。希望大家在了解歧視條例後,可更清楚自己的權益,順利找到一份合適的工作!

資料來源:平等機會委員會網頁﹑勞工處網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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